(2016)鲁1082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阎仁礼与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沽泊闫家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仁礼,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沽泊闫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182号原告:阎仁礼,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沽泊闫家村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王卫东,村委主任。原告阎仁礼与被告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沽泊闫家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君霞审判员 鞠海峰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