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7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盘桂英与雷春玲、李文军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桂英,雷春玲,李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615号申请人盘桂英,女,1969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雷春玲,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李文军,男,1974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系雷春玲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桂英与雷春玲、李文军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田重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玉明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 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