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6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青与路则全、邯郸市华宇运输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路则全,邯郸市华宇运输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3147号原告:张青,女,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则全,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邯郸市华宇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402000008960。法定代表人:梁艳芳,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533082-X。负责人:马士柱,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青与被告路则全、邯郸市华宇运输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张青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邯郸市华宇运输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青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华宇运输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撤回对被告邯郸市华宇运输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