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10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永军与常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红军,王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0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红军(又名常宏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宝莉,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欢龙,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红军因与被上诉人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红军于2017年10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常红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红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上诉人常红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春哲审判员 季立耘审判员 徐振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