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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宽与赵海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宽,赵海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993号原告崔宽,男,1963年1月25日生人,汉族。被告赵海艳,女,1984年6月20日生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宽与被告赵海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崔宽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宽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宽撤诉。案件受理费计127.00元,由原告崔宽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