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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刘大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刘大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财保3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178号。负责人:周思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光明该行职员被申请人:刘大杰,男,汉族,农民,1962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大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任桥支行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零存整取账号为12×××39。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大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任桥支行存款90000元,零存整取账号为12×××39,期限为该裁定书送达执行查封部门之日至2018年10月23日。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永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