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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与绥化市房产管理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绥化市房产管理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054号原告: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少臣,职务董事长。被告:绥化市房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杨慧程,职务处长。原告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化市房产管理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化市华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800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赵国武审判员  王学武审判员  李福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