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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民星与被执行人汉寿县市场服务中心、朱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民星,汉寿县市场服务中心,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刘民星,男,1998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兴建,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殷铁刚,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汉寿县市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叶彬彬。被执行人朱峰,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民星与被执行人汉寿县市场服务中心、朱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民初855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湘07民终3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汉寿县市场服务中心、朱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民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汉寿县市场服务中心、朱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民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汉寿县市场服务中心、朱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民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芃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