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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戴建光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2刑初4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建光(外号“建光癫子”),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建光犯强奸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建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戴建光来到新化县琅塘镇信用社附近,看到被害人刘某某坐在信用社对面商店的街基(路边人行道)上对他笑。戴建光知道别人都喊刘某某“癫婆”的,就产生了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冲动。戴建光见四周无人,去扯刘某某,被刘某某拒绝。见此,戴建光就在刘某某面前脱下裤子,挑逗刘某某,然后强行去拉刘某某,又被刘某某挣开。戴建光见刘某某仍不愿意,先后捡了一个拖把、灰斗去追打刘某某,致刘某某面部、背部、手部等多处受伤。刘某某被戴建光追打时边跑边喊:“哥哥姐姐救命,强奸打人啦”,跑到新化县琅塘镇变电站的街基上时被戴建光追上抱住。戴建光威胁刘某某,如不从就要打死刘某某算了,刘某某听后不敢反抗。被告人戴建光顺势将刘某某按倒在街基上,然后趴在刘某某身上,脱下自己和刘某某的衣服,强行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戴建光射精后穿好衣服离开了现场。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戴建光被新化县公安局琅塘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戴建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资料、证人刘某某1、刘某某2、魏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建光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建光犯强奸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建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建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学军人民陪审员  吴楚南人民陪审员  晏爱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