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9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6月7日出生于本市,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何通,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本市,汉族,连云港市华宇旅行社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杨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日0时50分左右,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万润商业街上海面馆,被告人李某因酒后滋事被办案民警周某、辅警谭某、王某等人传唤,被告人李某、刘某某拒绝接受传唤,并对周某、谭某、王某撕扯、脚踢,致周某、谭某、王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谭某右下颔肿胀压痛;周某左手食指擦划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取得谭某、王某的谅解;被告人刘某某取得周某、谭某、王某的谅解。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的情节轻微。2.被告人李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3.被告人李某取得谅解。3.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提出以下意见:1.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2.无前科劣迹,系偶犯。3.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宣告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刘某某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被害人周某、王某、谭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临床)字(2016)10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连公物鉴(临床)字(2016)1074、107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及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意见符合本院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共同故意实施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