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海陆空酒店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海陆空酒店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叶子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海陆空酒店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小区47栋。法定代表人黎美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海陆空酒店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海陆空酒店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48904.27元,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4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43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承担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海陆空酒店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7)鄂0103执1688号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海陆空酒店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院长团队长主审人请团队长审批马露2017-10-24校对人(即主审人):马露拟印份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