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杨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杨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4035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京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杨辉,男,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杨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