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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70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贾亚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702号之七刑事审判庭移交贾亚峰罚金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审结,该案(2016)豫0522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贾亚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贾亚峰NAVIFORCE领翔(军绿)手表一块。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俊英审判员  高凤河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秀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