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斯琴图雅与内蒙古蒙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斯琴图雅,内蒙古蒙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财保91号申请人:斯琴图雅,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琦,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妮,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内蒙古蒙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茂,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内蒙古蒙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茂,该公司执行董事。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巨海大厦七楼、十一楼。负责人邬海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斯琴图雅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蒙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199.08元人民币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单号为×××的保险金额44199.08元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斯琴图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199.08元人民币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李晓光审判员康亚红代理审判员马佳佳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崔静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