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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旭旭与赵亚利、赵代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旭旭,赵亚利,赵代有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2民初1681号原告:孙旭旭,天水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洁世,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亚利,天水市人。被告:赵代有,天水市人。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刚,住天水市。原告孙旭旭与被告赵亚利、赵代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旭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洁世、被告赵亚利、赵代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旭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71600元、金戒指一枚,手机一部。事实和理由:原告孙旭旭与被告赵亚利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了解后双方于2016年8月订婚,2016年8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起诉到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2017年5月2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离婚。现由于婚前给付被告的彩礼钱绝大部分系原告向亲戚朋友所借,至今未能偿还,导致原告生活困难。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被告赵亚利、赵代有辩称,双方的婚姻是经过法律认可的,且双方婚后有很长一段的共同生活经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1.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份,欲证明孙旭旭与赵亚利已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2.证人张彦林出庭所作的证言,欲证明原告因婚约向被告给付彩礼的事实;3.秦州区关子镇孙家坡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欲证明原告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事实。被告对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予以认可,对其余证据均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秦州区关子镇孙家坡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人张彦林出庭所作的证言,因证人系孙旭旭与赵亚利缔结婚姻关系的媒人,与本案有关联,故对其证言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旭旭与被告赵亚利201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6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孙旭旭于2017年5月18日起诉到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2017年5月2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离婚。原告因婚约给付被告”看钱”2800元、”礼钱”66000元、”节令钱”1000元、”红包”400元、”开箱钱”2400元,共计72600元。原告另给付被告赵亚利金戒指1枚、小辣椒牌手机1部。本院认为,婚姻要以婚姻自由、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婚姻法禁止借婚约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孙旭旭与赵亚利虽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但由于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原告生活困难,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因婚约给付被告的”看钱”2800元、”礼钱”66000元、”节令钱”1000元、”红包”400元、”开箱钱”2400元,共计72600元属于彩礼范畴,应予支持;对于原告给付被告的金戒指1枚、小辣椒牌手机1部,应视为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围,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亦未生育子女,故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72600元的60%,即4356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亚利、赵代有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孙旭旭彩礼4356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