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本俊与王雄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俊,王雄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731号原告:王本俊,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根,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雄伟,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本俊与被告王雄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本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本俊负担。审判员 孙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晓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