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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本俊与王雄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俊,王雄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731号原告:王本俊,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根,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雄伟,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本俊与被告王雄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本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本俊负担。审判员  孙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晓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