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碧坚、陈碧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碧坚,陈碧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118号致远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周国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碧坚,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碧玉,女,汉族,1980年10月21日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碧坚、陈碧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宁裁字第087-1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碧坚、陈碧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2017)宁裁字第087-16号裁决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许 明审 判 员 张彦智代理审判员 邓光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晓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