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3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三明与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三明,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宋三明,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州区柳枝镇北拾村四组。被执行人: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战武,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归还沙子款43855.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7元、执行费571元。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已对其名下的车辆采取查封措施,其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人同意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天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