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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传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传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3075号原告: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陈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娟,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传宝,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传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