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书业申请执行王晓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业,王晓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237号申请执行人:张书业,男,蒙古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晓妍,女,汉族,1960年3月1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书业与被执行人王晓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晓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东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秦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