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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6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胡大华、宋敏与沈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大华,宋敏,沈健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6455号原告:胡大华,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雷,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健健,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生,住启东市。原告:宋敏,女,汉族,1988年12月21日生,住湖北省蕲春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厅,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大华与被告沈健健、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胡大华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大华申请撤回起诉,二被告亦同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大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大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