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学文申请刘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文,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黄学文。被执行人刘丹。申请执行人黄学文与被执行人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6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2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刘丹未到庭报告财产;2、经向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丹名下有位于浏阳市淮川办事处人民路65号工人文化广场、房权证号为浏房权证字第000428**号的房产一处,本院已在相关部门办理查封手续,现由另案拍卖中,届时本案可参与分配,未查到其他登记信息;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帐户无存款;5、本院已制作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目前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正由另案处置中,届时可参与分配。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梦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