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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终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兵与刘海滨、贾贵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兵,刘海滨,贾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1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兵,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军,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滨,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贾贵,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李兵因与被上诉人刘海滨、原审被告贾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502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遗漏了主体,被上诉人刘海滨在列置主体时称”被告一贾贵为鑫鸿磊石材经销部的老板,被告二李兵是鑫鸿磊石材经销部的员工”,从二审李兵提交的新证据《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承包合同》、《聘用合同》看,鑫鸿磊石材经销部业主另有他人,李兵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需要追加鑫鸿磊石材经销部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502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肖有才审判员  娜日苏审判员  程鹏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墨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