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新洲区顺全冷轧带肋钢筋厂、湖北富尔邦家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新洲区顺全冷轧带肋钢筋厂,湖北富尔邦家居有限公司,李红平,曹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顺全冷轧带肋钢筋厂,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柏林岗村张隗湾。组织机构代码:72273460-4。法定代表人:隗佑全,厂长。被执行人:湖北富尔邦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柏林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66840563H。法定代表人:李红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红平,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曹春红,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顺全冷轧带肋钢筋厂与被执行人湖北富尔邦家居有限公司、李红平、曹春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鄂0117民初19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新洲区顺全冷轧带肋钢筋厂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北富尔邦家居有限公司、李红平、曹春红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顺全冷轧带肋钢筋厂于2017年10月18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湖北富尔邦家居有限公司、李红平、曹春红已履行(2017)鄂0117民初1925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第二项。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顺全冷轧带肋钢筋厂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顺全冷轧带肋钢筋厂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17民初129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