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运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进贤县滨湖大道城21栋。组织机构代码证:66479379-5。法定代表人:宋晶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运辉,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运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南昌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2879.9元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60元,执行费50元,至今仍未履行完毕。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安民审判员 徐 青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