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河北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沽源县商务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沽源县商务局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1374号原告:河北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西围子新城街。法定代表人:刘晓青,总经理。被告:沽源县商务局,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西围子。法定代表人:杜宏儒,局长。原告河北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成公司)与被告沽源县商务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接受原告昊成公司供暖服务的受益者是沽源县商贸流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商贸公司是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营利法人,被告沽源县商务局只是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故原告昊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