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与梁光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744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被执行人:梁光文,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与被执行人梁光文其他纠纷一案中,移送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交纳诉讼费15000元。经过对被执行人梁光文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梁光文名下有少许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及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本院已对梁光文在中国农业银行的两个银行存款账户、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账户分别进行了15000元的额度冻结,扣划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026元、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37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611元,合计2011元,支付了诉讼费2011元。本案执行标的额15000元,尚欠12989元未能实现,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梁光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 洪代理审判员 屈海东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