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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7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咸阳泾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咸阳泾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1664号原告:王某,男。被告:咸阳泾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王某与咸阳泾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莫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