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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邓斌、唐春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斌,唐春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1894号申请执行人:邓斌,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唐春仕,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申请人邓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春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邓斌与被执行人唐春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据是本院生效的(2015)浔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而该案申请人邓斌已于2015年11月5日申请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浔执字第1610-1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故申请人邓斌的本次申请执行属于重复申请,本不应该立案执行。但因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邓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明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