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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蒋某某、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601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60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8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土地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案尚未履行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60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