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6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天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天生,俞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6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夷山市环岛西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1572680725。法定代表人郑子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卉,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翁天生,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俞爱萍,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天生、俞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78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5日、2017年10月20日通过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2017年7月4日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翁天生在平安银行福州分行账号20×××71上的存款327329元,2017年7月19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翁天生、俞爱萍坐落于武夷山市度假区红袍街××号××层房屋[房权证号武夷山字第××号]。3、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4、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的抵押物房屋被另案查封,本院尚在商请移送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军军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