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兆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光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21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兆光,男,汉族,1953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兆光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付丽出庭支持公��,被告人黄兆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黄兆光在其位于潘集区泥河镇黄圩村部后面自建房的家中,容留王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2017年6月6日,泥河派出所民警在其家中将罗某、王某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兆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淮南市公安局泥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出警经过、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证人罗某、葛某、王某、陶某1、陶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刑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兆光在其家中多次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兆光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兆光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兆光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