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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李刚、李树军等与梁彦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李树军,梁彦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2218号原告:李刚,男,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原告:李树军,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梁彦辉,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刚、李树军与被告梁彦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刚、李树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刚、李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刚负担。审判员  文彦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