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1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爱军、东平东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军,东平东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玲玲,王成库,郭思云,王志国,山东泰安佛山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爱军,女,1963年3月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东平东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大羊镇清水坦村。法定代表人:王玲玲,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玲玲,女,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执行人:王成库,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大羊乡东北村278号。被执行人:郭思云,女,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山��省东平县。被执行人:王志国,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执行人:山东泰安佛山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上泉村。法定代表人:郭思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军与被执行人东平东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玲玲、王成库、郭思云、王志国、山东泰安佛山车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正在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02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商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