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民初1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方丽君、李兰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丽君,李兰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11250号之一原告:方丽君,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李兰媚,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做出(2017)浙0381民初11250号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告李兰媚开立在中国农业银行温州瑞安陶山支行的账户(62×××72)内人民币存款7000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兰媚开立在中国农业银行温州瑞安陶山支行的账户(62×××72)内人民币存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德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林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