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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彬与杨治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杨治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24民初1487号原告:李彬,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建水县人,居民,住建水县。被告:杨治福,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农民,住建水县临安镇泽园路建迎小区A-1-602号。被告:普秀春,女,1976年9月6日生,汉族,建水县人,农民,住建水县临安镇泽园路建迎小区A-1-602号。原告李彬与被告杨治福、普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治福、普秀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治福、普秀春偿还借款7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治福、普秀春负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承诺于2015年5月21日还清。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追要未果。被告杨治福、普秀春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治福、普秀春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1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个月,同日,两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追要未果。本院认为,被告杨治福、普秀春向原告李彬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杨治福、普秀春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治福、普秀春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民事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治福、普秀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欠原告李彬的借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杨治福、普秀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玉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