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凌、陈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凌,陈建华,陈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329号申请人:李凌,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加特,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建华,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申请人:陈丽芬,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申请人李凌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建华、陈丽芬名下的价值310366.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李凌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凌以为防止被申请人陈建华、陈丽芬在案件立案、审理前转移财产,影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为由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建华、陈丽芬的财产在价值310366.5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申请费2072元,由李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林认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丽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