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国所、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所,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所,男,1960年2月2日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48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对该案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