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国所、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所,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所,男,1960年2月2日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48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对该案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