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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进发与樊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进发,樊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进发,男被执行人:樊国清,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进发与被执行人樊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02执198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