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终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怀集县桥头镇凤真村井洞经济合作社、怀集县朝岩景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集县桥头镇凤真村井洞经济合作社,怀集县朝岩景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周回勇,孔凡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1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集县桥头镇凤真村井洞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怀集县桥头镇凤真村委会井洞村。法定代表人:徐焕祈,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焕起,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仁,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怀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集县朝岩景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河南幸福一路一巷28号。法定代表人:麦耀文,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周回勇,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审被告:孔凡艺,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上诉人怀集县桥头镇凤真村井洞经济合作社与被上诉人怀集县朝岩景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回勇、孔凡艺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17)粤1224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怀集县桥头镇凤真村井洞经济合作社自愿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怀集县桥头镇凤真村井洞经济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怀集县桥头镇凤真村井洞经济合作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怀集县桥头镇凤真村井洞经济合作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小冬审 判 员 蔡红茂代理审判员 梁达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煌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