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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执异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沈荣林与上海欧颂投资管理事务所、上海纳赛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荣林,刘桂霞,刘为佳,上海欧颂投资管理事务所,上海纳赛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朝前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夯淼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刘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冉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齐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异60号案外人孟占坤,男,汉族,1982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委托代理人商正群、费远敏,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沈荣林,男,汉族,1959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被执行人刘桂霞,女,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刘为佳,男,199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欧颂投资管理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邵厂社区邵厂路**号中亚大楼***室。投资人刘桂霞。被执行人上海纳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661号214室。法定代表人蒋凌。被执行人上海朝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1幢1037室。法定代表人李铁峰。被执行人上海夯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大街588号1幢103室。法定代表人刘桂霞。被执行人上海刘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邵厂社区邵厂路25号中亚大楼2幢110室。法定代表人刘桂霞。被执行人上海冉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大街588号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刘桂霞。被执行人上海齐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邵厂社区邵厂路25号中亚大楼2幢105室。法定代表人奚根全。本院在执行(2015)沪���中民一(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2016)沪01执860号)过程中,案外人孟占坤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上海齐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XX路XXX号XXX层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保障其对系争房屋的租赁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孟占坤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所提异议请求。本院认为,孟占坤申请撤回案外人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孟占坤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国平审判员  宋 贇审判员  吉顺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立春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