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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740号原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梁泽斌,系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及其它联系方式,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1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