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长莲与王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莲,王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264号原告:高长莲,女,1963年7月22日,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黄河乡徽宗村。被告:王壮,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原告高长莲与被告王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14时开庭,原告高长莲、被告王壮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长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计755元,由原告高长莲负担。审 判 长 张清国审 判 员 田炳美代理审判员 栗方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