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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长莲与王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莲,王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264号原告:高长莲,女,1963年7月22日,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黄河乡徽宗村。被告:王壮,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原告高长莲与被告王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本院定于2017年4月6日14时开庭,原告高长莲、被告王壮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长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计755元,由原告高长莲负担。审 判 长  张清国审 判 员  田炳美代理审判员  栗方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