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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沅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裕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沅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裕涛,姜爱慧,青岛盛文新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盛文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国际工艺品城生产基地有限公司,青岛盛联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青岛新仕绅都市农场股份有限公司,王梅青,姜仕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沅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裕涛被执行人:姜爱慧被执行人:青岛盛文新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梅青,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青岛盛文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涛,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国际工艺品城生产基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盛联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青岛新仕绅都市农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龙,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梅青被执行人:姜仕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青金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沅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青执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541353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现因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应阶段性终结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王熙中审判员  徐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树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