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11275崔菊与赵家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菊,赵家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1275号原告崔菊,女,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钰,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沂宸,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家才,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季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菊与被告赵家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菊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家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7元,由原告崔菊负担。审判员 王春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