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郭超炎被告株洲永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超炎,株洲永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188号原告:郭超炎,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株洲永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岑瑞永,系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超炎,被告株洲永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株洲永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超炎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超炎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决于免收。审判员 乐青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