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大连大秦换热器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大连大秦换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3民初3161号原告王建军。委托代理人麻胜青,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大秦换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秦铭,总经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大连大秦换热器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军及委托代理人麻胜青、被告大连大秦换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在大连大秦换热器有限公司网页上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摄影作品《大连劳动公园一景》,原告已做保全公证,公证书号(2016)大中证经字第3068号。涉案作品是原告在1998-2004年间创作完成的,是原告创作的大连城市风光摄影作品系列中的最佳作品,是该系列作品的代表作。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因被告非法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而给原告带来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及其他条款之规定,对原告的摄影作品著作权造成了重大损害,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大连劳动公园一景》,即停止在被告网站(首页网址www.dqhrq.com)上使用案涉侵权作品;2、被告在《大连日报》中缝以外1/4版面和侵权网站(首页网址www.dqhrq.com)首页显著位置上就侵权事实刊登赔礼道歉声明;2、被告在《半岛晨报》中缝以外1/4版面显著位置上就侵权事实刊登消除影响声明;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证据后,经核对,在被告的网站上没有发现原告主张的《大连劳动公园一景》图片;2、原告只是拿出了一张照片的底片,不能证明该底片的归属或者版权是归原告所有;3、关于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上截图打印的图片,劳动公园的足球是非常著名的景点,很多大连的老百姓及摄影爱好者或者是外地来的游客都会在劳动公园附近摄影留念,因此,在网络上或者社会上都有大量公开的关于劳动公园的照片。原告不能仅凭相似就认为这张图片和原告持有的《大连劳动公园一景》是同一张照片,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建军系《大连劳动公园一景》摄影作品的摄制者、创作人。在首页网址为www.dqhrq.com的“大连大秦换热器有限公司”网站中,首页下部左侧“关于我们”栏目下使用了一张大连劳动公园足球景观图片,网页最下部载有“版权所有大连大秦换热器有限公司辽I**备12002046号”字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辽I**备12002046号-1、网站首页网址为www.dqhrq.com的网站主办单位名称为被告大连大秦换热器有限公司。将案涉网站使用的大连劳动公园足球景观图片与原告王建军的《大连劳动公园一景》摄影作品进行对比,可得出如下结论:二者视角、构图及背景相同,内容基本一致,被告使用的图片系在原告的摄影作品基础上裁剪修改而成。另查,原告就本案支付公证费24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又查,现案涉网站已停止使用上述图片。再查,诉讼中,原告王建军放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首页网址为www.dqhrq.com的网站上使用案涉侵权作品、在《大连日报》中缝以外1/4版面和侵权网站(首页网址www.dqhrq.com)首页显著位置上就侵权事实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在《半岛晨报》中缝以外1/4版面显著位置上就侵权事实刊登消除影响声明三项诉讼请求。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底片、(2016)大中证民字第3068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王建军能够提供案涉摄影作品的底片,在被告大连大秦换热器有限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王建军系案涉摄影作品《大连劳动公园一景》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诉讼。通过对比,被控侵权的大连劳动公园足球景观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大连劳动公园一景》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案涉网站中使用该摄影作品,且未指明作者身份,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的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关于被告辩称劳动公园系著名景点,不能凭照片相似就认定侵权一节,本院认为,虽然大连劳动公园足球景观是著名景点,人人均可在该景观处自由拍摄创作,然而,摄影作品是创作人主观意志的体现,具有强烈的个人主观色彩,无论是拍摄的角度、构图或者是季节、天气的不同,亦或是使用的摄影器材的差异,均可导致作品在整体布局、细节、色彩等方面的差异。被控侵权图片虽篇幅较小,但从图片的光影效果、树木与建筑的高矮对比等细节仍可辨识出与原告的案涉摄影作品具有极高的相似度,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虽辩称存在不是原告作品的可能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网站使用的案涉图片具有合法来源,该抗辩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一节。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故本院根据案涉作品的类型、同类作品的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其中,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本院酌定为2000元。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为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1000元,共计3000元。以上两项合计50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大秦换热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建军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建军负担75元,被告大连大秦换热器有限公司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钟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