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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守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守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95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柳忠旭,局长。被执行人江守训,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江守训其他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9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