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凯与被执行人柴卫庆、柴俊霞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凯,柴卫庆,柴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397-2号申请执行人丁凯,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柴卫庆,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柴俊霞,女,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闻喜县人。申请执行人丁凯与被执行人柴卫庆、柴俊霞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晋0823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柴卫庆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李和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