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辖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南鑫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翟哲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鑫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翟哲伟,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韩董庄镇后杨村。法定代表人江冰凌,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哲伟,男,197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周庄镇周庄村。法定代表人吴长明,董事长。上诉人河南鑫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翟哲伟因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1民初1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修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修武县,故修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 燕 更多数据: